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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都视点 | 人体器官非法买卖产业链呈现新特点,如何定义其组织行为?

张金龙 京都律师 2020-02-08

本文作者


张金龙


据报道,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器官衰竭等原因需要进行器官移植,但仅有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移植治疗。由于目前供需不平衡,一些“黑中介”应势而生,架起了“供体”与“受体”之间的桥梁,催生出一个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“黑市”。


一、70万元卖肾,卖肾人仅得4万,巨额差价被中间组织者赚取


根据中新网2018年8月27日一篇名为《70万卖肾款卖肾人仅获4万》的文章报道,22岁青年向某某摘肾卖钱仅获4万元,买肾病人家属则实际支付了70万元,巨额差价均被中间组织出卖者赚取,陈某等9人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提起公诉。


被告人陈某于去年10月在河北定兴县租了一个二层的民房,作为摘取肾脏的手术地点。2018年1月,陈某通过其他中介获知信息:年仅22岁的向某某意图出卖自己的肾脏,同时身患尿毒症的易某某有意购买肾脏。陈某联系被告人董某某,安排为易某某移植肾脏的医院,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、胡某某等人在之前租下的民房为向某某进行肾脏摘取手术。此案的其他被告人负责手术辅助事宜、望风和术后照顾向某某。


摘取肾脏后,被告人陈某安排一辆“黑救护车”,搭载易某某的弟弟拿着刚摘除的肾脏,从定兴县民房到了北京一家医院,为易某某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。在肾脏的交易过程中,易某某家属支付了70万元用于购买该肾脏,而向某某仅获得了4万元,当中巨额的差价被中间组织出卖的人员赚取。


本案是北京地区今年首例跨地域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,涉案人员众多,调查取证周期长,案情重大复杂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金龙律师接受被告人之一胡某某的委托,担任其辩护律师。胡某某为某医院的麻醉师,受被告人陈某的邀约,在摘取“供体”向某某的肾脏手术中进行麻醉工作,同时其还找来郭某某、赵某某担任手术医生的助手,胡某某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本案的组织行为,则成为本案的关键辩点。


二、人体器官非法买卖产业链逐渐呈现新特点


近年来,我国一些地方如北京、河北、河南、湖北等地相继出现了有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,一些“黑中介”使用虚假身份,通过网络招募活体器官的“供体”,然后在医院、网络上寻找需要移植器官的“受体”,最后再联系某些民营医院或公立医院的医生、麻醉师、医生助手等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,从中牟取暴利。这些“黑中介”通常寻找经济条件较差、年龄在20岁左右的器官提供者,诱导“供体”自愿低价出卖人体器官,并在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。


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案例来看,我国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逐渐呈现以下新特点:


1.组织化程度较高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“黑中介”通常由多人组成、相互配合,在寻找“供体”和“受体”、提供食宿、医学检查、实施手术、逃避监管等方面有着严密的分工。


2.专业化特征明显。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猖獗的背后,存在着一大批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中介组织和人员,协调“供体”和“受体”以及相关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,提供人体器官买卖“一条龙”服务。


3.利用网络实施组织买卖行为。从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借助互联网、手机移动网络等方式,实现“供体”和“受体”之间的信息交流,借助信息资源共享,方便买卖双方实现人体器官交易。


三、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可能触犯刑法多个罪名


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在我国明确被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所禁止,尤其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,更是被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以新增罪名的方式予以严厉打击。根据该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“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,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,或者强迫、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;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,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,违反国家规定,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

在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过程中,可能涉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、盗窃、侮辱尸体罪、非法经营罪等多个刑法罪名。而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来说,国家重点打击的是组织行为。所谓“组织”,通常是指以招募、雇用、领导、指挥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。


从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往往以给“供体”支付一定报酬为诱饵,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低价出售。这种出卖行为往往是基于被害人本人的同意,被害人是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。如果被害人没有上述认识,则组织者侵犯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,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威胁,此情况下可对组织者以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来处理。


另外,即便“供体”和“受体”双方都是自愿的,法律也不允许这种交易进行,因为人体器官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。实践中,确实有病人通过非法肾脏移植手术康复了,但采用这种方式有极大的风险,由于“供体”在非常简陋的医疗条件下被摘除肾脏,而“受体”也可能产生身体排斥反应,二者都极易发生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。


目前,由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“供体”缺口较大,仅有少数民间组织从事器官捐献工作,所以在打击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同时,如何建立起人体器官移植捐献体系,才是保障众多病人获得及时救治的关键所在。


张金龙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硕士研究生学历。从事法律工作八年以上,曾在北京某法院担任刑庭法官,自己办理以及参与审理近千件刑事案件。作为执业律师以来,专注于刑事辩护与代理、公司合规与刑事风控等,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犯罪案件、职务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,在刑事案件办理方面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以专业的法律知识、极高的服务热情为当事人排忧解困,赢得了各方赞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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